湖北新能源汽車將再次推廣應用。近日,湖北省能源局發(fā)文要求,進一步推進新能源汽車在湖北居民小區(qū)、廠內停車場、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道路的推廣應用。
近日,湖北省能源局發(fā)文要求,今后,居住區(qū)停車場、廠內停車場、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服務區(qū),要按比例配備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其中,新建住宅停車位100%要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明確了五類場所充電基礎設施的配置:鼓勵現(xiàn)有居住區(qū)專用固定停車位根據(jù)需要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停車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裝充電基礎設施;漢省內公共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內部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shù)10%的比例改造安裝、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具備安裝條件。
公共停車場方面,鼓勵現(xiàn)有大型公共建筑和社會公共停車場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shù)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裝充換電設施。新建商業(yè)服務建筑、旅游景點、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
充換電設施或安裝條件應按適當比例預留。其中,武漢不低于20%,襄陽、宜昌不低于15%,其他市州不低于10%。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
充換電設施或安裝條件按停車位總數(shù)100%的比例預留。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服務區(qū),以及有條件的加油(氣)站,應當逐步改造安裝,按照不低于停車位總數(shù)10%的比例配備充電基礎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鼓勵與加油站合作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支持現(xiàn)有居民區(q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湖北省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表示,鼓勵充電經營者向規(guī)?;?、連鎖化、品牌化發(fā)展。
提高服務水平;各地可按規(guī)定選擇市場主體作為特許經營者,在一定區(qū)域和一定期限內對充電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實施特許經營;鼓勵有條件的自用和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
《暫行辦法》建議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獎勵補償機制。湖北省省級相關部門按規(guī)定落實中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政策,支持市縣創(chuàng)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運營獎勵。對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支持性電價政策。2025年底前,兩部制電價的集中充換電設施免收需求(容量)電費。
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按其所處位置執(zhí)行分類目錄電價。
省能源局負責人表示,湖北將依托“互聯(lián)網”智慧能源,提升充電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逐步形成以自用、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體,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為補充的格局。
智能充電服務平臺支撐的充電基礎設施系統(tǒng)。各地要積極推廣居民區(qū)智能有序充電服務模式,應急快充為輔,加快形成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高速公路和城鄉(xiāng)公共充電網絡。
【小資料】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接入上級電源的各類集中式充換電站、分散式充電樁及相關設施。包括充換電站地面構筑物、充換電站(充電樁)等充換電設備,以及接入上級電源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相關設施。
集中式充換電站是指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公交車充換電站、出租車充換電站、專用車輛充換電站、城鄉(xiāng)公共充換電站和城際快速充電站。
分散式充電樁是指相互獨立的公共充電樁、內部專用充電樁、個人使用充電樁。
預留安裝條件是指提前預埋電力管線(或鋪設條件),為未來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安裝,預留電表箱和充電設備的安裝位置和用電量。(記者李建軍)
關鍵詞:湖北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