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馳女車主與Xi安李星星達成和解后,5月27日
高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通報了涉嫌違法案件的查處結果:Xi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在奔馳女車主與Xi安李星星達成和解后存在銷售行為。5月27日,
高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通報了涉嫌違法案件的查處結果:Xi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存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夸大、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兩項違法行為。
被依法罰款共計100萬元。
關于漏油問題,根據法定鑒定機構,“1。本車發(fā)動機缸體右側損壞漏油。該車發(fā)動機在裝配過程中將防濺板固定螺栓留在發(fā)動機內。在發(fā)動機高速運轉過程中,第二個氣缸的連桿大頭碰到了左螺栓。
從而使螺栓穿過缸體。2.這款車的發(fā)動機沒有更換和維修的歷史。3.該車發(fā)動機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根據調查情況和委托鑒定意見,Xi安利之星公司銷售給W女士的汽車存在質量問題,雖無主觀故意。
但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權,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形。
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處以50萬元罰款。
另據調查,Xi安利之星公司在銷售汽車過程中,隱瞞相關信息誤導消費者與陜西盛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預付款服務協議并支付服務費,從中獲利。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違反《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夸大或者隱瞞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50萬元罰款。
以上兩項處罰共罰款一百萬元,沒收上繳國庫。
執(zhí)法部門對陜西盛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分別進行了查處。關于奔馳(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的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已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4月,女車主已與奔馳達成民事和解。據北青報報道,她當初提出的八項要求已經全部兌現,包括奔馳道歉、更換新車、退還1.5萬多的金融服務費等。車主說除了交通賠償,
沒有其他現金補償,據說網友所說的“200萬封口費”并不存在。
此案對汽車流通行業(yè)最重大、最深遠的影響,就是讓沒有法律依據的貸款服務費付了水。
北京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馳銷售服務公司”)、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馳金融公司”)以及奔馳品牌乘用車和smart品牌乘用車授權經銷商近日推出《服務公約》。
《服務公約》明確指出,經銷商不得以奔馳財務公司的名義或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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